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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工作程序
2017年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關于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環〔2004〕146號)。
二、工作機構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本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不含按規定由國家、地級以上市、縣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下同)的審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大氣處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大氣處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1、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2、對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核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3、提出發放與否的審批建議,報分管廳領導審批,重大事項提交廳務會議審議。
4、對符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領條件的單位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5、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續證、注銷等手續。
6、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四、受理范圍
全省范圍內屬省環保廳受理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五、申領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按《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經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
4、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或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危險廢物填埋、焚燒處置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涉及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其中,醫療廢物運輸工具,還應當符合國家醫療廢物運輸車標準和要求;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6、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7、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不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必須有與申請經營年限一致的合法去向合同。
六、申領程序
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1、申請單位應當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見標準文書,一式三份),并附證明材料(見第十項),向省環保廳提出書面申請。
2、省環保廳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予以受理并給予受理回執。
3、省環保廳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評審。根據申請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技術和工藝復雜程度,確定是否組織專家評審或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專家評審組由專家庫隨機挑選3~5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狀況進行現場評審,提出技術評審意見。
4、省環保廳根據評審結果,結合固廢管理要求,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或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情況特殊的經廳領導審批可以延長審批時間。
七、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證明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如實填報《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下稱《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向省環保廳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具下列證明材料:
1、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
2、具有固體廢物類環評資質的甲級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由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具備經環評審批部門審核同意的試生產條件。
3、以填埋和焚燒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劃要求;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提供與場地所有者簽訂的5年以上租賃合同或場地所有權證明。處理易燃易爆廢物的,須出具消防部門的意見。處理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須出具安全評估報告。與申請經營期限相符合的不可利用廢物合法去向的證明文件。
4、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化工、冶金、選礦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證明文件;由申請單位出具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技術人員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人員接受專業培訓的證明。
5、涉及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與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五年有效期以上的有效合同。
6、有關危險廢物處理和處置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7、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消除污染的資金保障措施等。
八、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九、續證
省環保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證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續證申請審批表》。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續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換證;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續證。
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2、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書面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審批制度的;
4、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5、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6、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
十、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程序示意圖
十一、變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地環保部門證明向省環保廳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變更審批程序如下:
(一)法人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變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單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地環保部門證明向省環保廳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經大氣處審查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變更設施地址,應按新建項目重新報批。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增加設施地址,新增項目按新建項目報批。
(二)經營規模變更
1、變更原則
(1)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經營規模以省內同類經營規模企業作參照,根據廢水、廢氣處理能力和廢物處理量進行核定,不得大于原環境影響評價核定的規模。
(2)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下的,不作變更。
2、變更程序
變更經營規模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含變更經營規模申請、本市該類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量及自身處置量情況分析);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擴建項目具有固體廢物類環評資質的甲級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由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具備經環評審批部門審核同意的試生產條件;
(4)近十二個月持證單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和工作總結;
經現場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由大氣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廳長審批,重大事項提交廳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經營范圍變更
1、變更原則
(1)經營范圍變更為廣東省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須滿足下列條件:
1)經營規模為省內同類經營規模企業排前三名的企業,處置設備、水平同行業先進;
2)企業自身處置能力大于原經營范圍內(含該范圍內其它有證單位)同類危險廢物產生量,企業自身處置能力占廣東省處置量(有證企業)的20%以上;
3)有2名以上高級工程師;
4)有設施所在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同意變更范圍意見。
(2)經營范圍變更為區域性的(區域性經營范圍是指包括經營單位所在地在內的最少二個地級以上市的范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須滿足下列條件:
1)經營規模為設施所在地同類經營規模企業排前三名的企業,處置設備、水平同行業先進;
2)企業自身處置能力大于原經營范圍內(含該范圍內其它有證單位)同類危險廢物產生量,企業自身處置能力占該范圍持證企業的20%以上;
3)有1名以上高級工程師;
4)有設施所在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同意變更范圍意見。
2、變更程序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變更,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經營范圍申請(含本市該類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量及自身處置量情況分析);
2)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文件,并具備經環評審批部門審核同意的試生產條件;
4)近十二個月持證單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和工作總結;
5)中級以上職稱人員證明材料;
6)設施所在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同意變更范圍意見。;
7)危險廢物運輸風險應急計劃。
經現場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由大氣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廳長審批,重大事項報交廳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經營種類的變更
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須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減少或取消原危險廢物經營類別限定條件的,提交處理利用設施的改造證明材料,經現場復核,必要時征求專家意見,由大氣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廳長審批。
十二、標準文書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申報表可在廣東環保網www.gdep.gov.cn下載)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副本)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補正材料通知書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五)《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核意見書
十三、附則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的,不予許可并在不予許可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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